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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人工繁育所获的天然麝香管理制度的建议”复文

【发布时间:2022-10-23】

麝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雄麝分泌的麝香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由于长期过度利用等原因,我国林麝资源总量呈下降趋势。为保护麝类资源,经国务院批准,我局早在2003年即将其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并于2004年会同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要求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的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规范麝类人工繁育活动,鼓励利用麝香原料单位积极参与麝类人工繁育;对库存天然麝香实施标准化封装、调控年度消耗量、仅限中医药使用、专用标识等规范原料入药的管理措施。该系列管理措施,不仅保障了野外麝类资源恢复,还满足了库存天然麝香稳定供给中医药的需求,延续了我国特效、重点中成药的传承和临床需求,达到了对库存天然麝香延长使用时间的预期目标。

一、关于取消天然麝香限额问题

近年来,在林业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林麝人工繁育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陕西省已逐步形成了全国最大的林麝人工繁育种群,对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国林麝产业发展,对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林麝人工繁育单位出售、收购和利用林麝及其活麝取香所获的天然麝香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按照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已要求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批。当前,人工麝香产量仍然难以满足医药等行业多方需求,非法猎麝取香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如不对人工繁育麝香使用范围加以控制,极有可能导致因市场强烈需求的刺激而发生大规模非法猎捕野外麝的情况。因此,按照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激励机制,对人工繁育林麝所产天然麝香,实行不设定销售和使用限额措施,但必须按照药品管理相关要求,在规定相应企业生产的特效、重点品种范围内使用。

二、关于降低人工繁育许可证办理门槛问题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林麝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我局已要求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批尽管近年来我国林麝繁育技术不断取得突破,人工繁育种群不断扩大,但该行业依然存在规模偏小、遗传结构不合理、种群退化严重等问题,这与当前林麝人工繁育技术偏低、不平衡、不规范等因素密切相关。为此,我局认为,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严格规范林麝人工繁育活动,把繁育技术条件种源来源作为审批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审查重点,在经专家核查、论证或经专业认证机构认定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后,依法核发林麝人工繁育许可证。

三、关于拨付资金扶持林麝人工繁育及逐步放归自然问题

当前,虽然中央财政对野生动物保护资金逐年增加,但还远远不能满足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我局每年在本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麝类野外救护与人工繁育项目40万元左右,用于其人工繁育种群的饲养补助。我局还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和激励利用天然麝香原料的相关中医药企业,持续投入资金,积极参与麝类人工繁育,多方集资开展麝类保护工作。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更多经费,支持麝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随着近年来我国林麝人工繁育种群的不断扩大,我局已于2017年6月29日联合陕西省政府在陕西省宁陕县境内的响潭沟举行了我国首次林麝野化放归活动。今后我局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推动野化放归自然活动,逐步扩大人工繁育种群在野外建立稳定野生种群。

下一步,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我局将一如既往,会同财政、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麝类资源保护及利用工作,结合麝类动物野外资源状况及其人工繁育技术发展需求,指导各地在严格控制库存天然麝香年度消耗量的同时,引导人工繁育麝类所获天然麝香的规范利用,并按公布的特效药、关键药品种及其企业批准相关行政许可,依法强化对含天然麝香的药品实施专用标识措施,严格阻断非法来源天然麝香进入流通渠道。同时,我局还将强化对野外麝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在保证野外种群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促进麝类人工繁育利用产业发展。

 

 

 

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年检法律依据:林业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证》;“市、县级林业部门意见 ”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